張馨藝
內容摘要:馬克思主義人的需要理論和法律觀明確了法律的產生,更顯示出人的需要是促進法治健全的關鍵動因。中國共產黨依據馬克思主義理論,分析傳統法制思想下人的需要特性,使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從艱辛曲折的開創性探索,歷經鄧小平的突破性進展和創造性發展直至當前科學地、全面性推進,使我國法治建設更加科學性地圍繞人民的需要,摒棄意志本位、人治本位和義務本位,樹立法律本位、法治思想和權利本位,將人之需要建立於法治權威常態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國。
關鍵詞:人的需要 依法治國 法治權威
人在法的規定下生存,法又因人之需要而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明確提出,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強調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依法治國”已經在我黨內外引起高度關注,更加引發熱議的是樹立人民的法律信仰,維護法律權威。這是首次以依法治國爲主題的黨的全會。由此,構建中國特色的民主法治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在一呼百應的時代背景下,正式拉開帷幕。縱觀《決定》全文,讓人最爲關注的,莫過於“人民”, “人民之利益,人民之權利,人民之法律信仰”。法,爲民而生,但同時,更應紮根於民心,讓人民自覺維護。正如法國思想家盧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因此,法治不僅僅意味着制定一套成體系的規則和條文,它更意味着一種深入人心的精神信仰。
一、人的需要是促進法治健全的關鍵動力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講到,人的生存發展的基礎是“生命的生產”,人因生存需要進行生產,又因主觀能動性,進行生產工具使用,併爲了滿足需要所使用的生產工具的獲得而引起新的需要,進行“再生產”。馬克思將這兩種生產稱爲“自己生命的生產”和“他人生命的生產”,其分別在人類社會實踐過程中表現爲雙重關係,即人與自然的關係,人與人的社會關係。這種新的需要是更多樣性、更高層次的需要。這是物質生活資料生產和物質生產資料生產的內在動力。“這種新的需要的產生是第一個歷史活動。”在這種動力推動下,物質生活生產資料不斷富足,生產方式不斷更新,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產生,社會分工成爲矛盾中介,使物質活動和精神活動之間產生矛盾,使享受和勞動、生產和消費之間發生矛盾,使“生存、社會狀況和意識”彼此之間發生矛盾。“要使這三個因素彼此不發生矛盾,則只有消滅分工”它導致了人們社會作用的差異,更因此導致了社會角色、社會地位的差異。於是,更進一步,利益矛盾生成。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單個利益(私人利益)與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各階級之間的利益矛盾。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中認爲,法是在私有制產生以後,在階級不可調和的程度、時候和地方產生的,即法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資本論》中這樣論述“社會上佔統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總是要把現狀作爲法律加以神聖化,並且要把習慣和傳統對現狀造成的各種限制,用法律固定下來。”並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指出:“任何的社會需要、法律等等都應當從政治上來考察,即從整個國家的觀點、從該問題的社會意義上來考察。”隨着人類爲滿足生存需要和新的需要的不斷生產,在社會關係和利益矛盾的不斷多樣化、層次化發展進程中,法律作爲一杆秤,平衡着各類利益集團。
二、國之立法,依民之所需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在《歷史哲學》中曾說過:“中國人存在有若干古代的典籍……《書經》包括他們的歷史,敘述古帝王的政府,並且載有各帝王所制定的律令……這些書籍便是中國歷史、風俗和法律的基礎。”
“法”一詞,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黃帝實行兵刑合一之制,分:“甲兵、斧鋮、刀鋸、鑽笮、鞭撲。”五類刑罰。而西周以血緣關係和氏族組織構建“家” “國”一體的宗法政權體制,其便是“爲國以禮”的“禮治”,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長長”與“男女有別”。以宗法的血緣關係爲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族統治者地位和世襲特權。這種保留血緣關係和氏族組織的立國模式,便構成了影響我國整個封建傳統時期的“家”“國”一體的“禮治”政權體。至先秦法家學派,韓非子講“治民無常,唯治爲法。”商鞅說:“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經漢朝“德主刑輔”發展,形成了以禮爲主導,以法爲準繩,“外儒內法”的綜合爲治,這便成爲中國近兩千年封建社會治世的基本模式。然而,由於古代社會的法律將“人”置於客體之位,尤其受到近兩千年封建“禮治”“家”“國”等一體政權觀念文化影響,人喪失了獨立性,更無“權利”而言。人在宗族血親中受統治、壓迫,又因唯一以土地爲生的生存需要,經濟、人身更依附於宗族,無法得以獨立生存。發展至近代,西方思想侵入,鴉片戰爭爆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致使人民羣衆萌生改革舊的封建制度的運動,導致中國人民爲了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前赴後繼的英勇奮鬥。爲了適應新的時代形勢,必須通過變革法制和法學,救亡圖存,以至強國富民。這一變革是在社會內部動力還未真正作用到變革行動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救亡圖存的外部壓力下被變革的,它強調的國家集體利益、少數掌權者利益以及民族利益、公民個人意願並未體現於其中,更何談需要。直至十月革命,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帶來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意法制思想在中國的正式確立和發展。
(一)人之需要在法治發展中的地位體現——人民當家作主
馬克思所談的人民主權思想核心是人民真正地當家作主。人民當家作主作爲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毛澤東時期開始顯現出來。1954年,在毛澤東的帶領下,我國憲法開始制定和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並提出“司法獨立”“法律平等”等法制原則,詳細規定了公民應當享有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毛澤東曾在關於如何接受外國文化時講到這樣的話:“應當以中國人民的實際需要爲基礎。”毛澤東主張,要推翻舊中國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帝封官三座大山,要解放幾萬萬中國人,“沒收官僚資本,發展民族工商業,改善職工生活,救濟災民貧民”。正如1925年毛澤東在《政治週報》發刊詞中所言,一切就是“爲了使中華民族得到解放,爲了實現人民的統治,爲了使人民得到經濟的幸福”。
然而當時的法制體現並不明顯,更多以人治方式進行。達到了“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程度的社會秩序。有些學者認爲,在這一歷史背景下談法治,非但無基礎,更沒有價值。人治在這一時期的存在有其歷史原因,揹負推翻剝削制度和拯救民族於危亡境地的歷史任務,黨必須帶領人民通過革命打碎舊的國家制度,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政權
。人民用性命來促進黨的革命,因爲他們堅信,黨能從槍桿子裡打出他們的未來生活。這就造就了毛澤東這代領導人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他們依託槍桿子,保護了人民的家園,解放了人民的人身,讓人民有了生存保障,掌握了自己的命運。但,人治終不是長久之計,存在着極大的主觀性。在1957年下半年以後,毛澤東說:“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這一套,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劉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看來實際靠人,法律只能作爲辦事的參考。”導致人的社會性由從事物質生產的生產關係歸結爲階級鬥爭的階級關係,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不尊重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大躍進”、浮誇風和“**”,背離了實事求是、以實踐爲檢驗真理標準的馬克思主義,嚴重抑制了人的積極性、主動性的發揮,甚至一度出現過“談人色變”的現代愚昧,嚴重阻礙人的需要的滿足與發展。
(二)依法治國的確立,爲公民正當權益需要的實現提供製度保障
1.依法治國的開端。“一切以階級鬥爭爲綱”對法治建設的阻礙,已經嚴重影響到人民的生產生活和國家的發展。鄧小平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鄧小平深刻認識到此時必須重視人民羣衆的利益需要問題。葉劍英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是無產階級的需要,是人民的需要,是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在貫徹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上,他提出“我們要在全國堅決實現這樣一些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的提出爲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供了理論和實踐依據。在鄧小平的大力倡導下,我們黨開始重視民主和法制,掃除了人爲的羈絆、障礙和束縛,爲人的現代化創造提供自由空間和平等機會。面對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治”和“政策大於法”的局面,鄧小平提出“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係,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係”。“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 ‘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作 ‘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跟着變。所以,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的實施,可以防止出現大的失誤和根本性錯誤。而如果沒有民主的保證和支持,社會主義現代化就會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背離,人民的合理需要得不到滿足,這種現代化就不能稱之爲社會主義的現代化。1992年鄧小平南方講話爲黨的十四大召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奠定了思想基礎。市場經濟是平等交換和自由交換的經濟模式,需要依靠契約進行交換,契約必然帶來法治。實踐證明,鄧小平建設以法制和自由爲基礎、以機會均等的競爭機制爲前提的市場經濟,使社會主體找到了適合自身特點的發展位置,更好地發揮自身的優勢,通過努力實現自身的價值,在自身感興趣的勞動中獲得幸福,從而提高了生活質量,促進了社會的全面進步。
2.依法治國的提出與發展。1999年,以江澤民爲核心的中國共產黨人進行了第二次修憲,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並把它寫入憲法。從制度之“制”到治理之“治”,不僅標誌着未來中國將從全黨全國範圍內不斷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更標誌着我們黨從執政方式和治國方略上將徹底摒棄“人治”傳統,堅定走依法治國之路,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闡述了“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羣衆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深刻地回答了在社會主義社會人民如何掌握政權,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如何處理社會矛盾,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如何處理領袖人物的個人權威與國家法律權威的關係等一系列重大問題。
2002年12月4日,胡錦濤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憲法公佈施行20週年大會上講:“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2004年9月15日,胡錦濤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週年大會上明確指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這是執政黨在我國首次提出“依憲治國”、“依法執政”的科學概念。2005年10月1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的《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指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這是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至此,從毛澤東到胡錦濤,法治建設從經歷艱辛曲折的開創性探索,經歷鄧小平的突破性進展,到創造性發展,使我國法治建設更加科學地圍繞人民的需要一步步完善。
3.全面推行依法治國方略。以習近平爲核心的新一代領導集體,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並重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凸顯了黨中央對法治國家建設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彰顯了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本質,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一方面,《決定》闡明瞭立法工作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突出地位,明確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另一方面,對於我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清醒的分析,指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爲突出。”
我國曆史一直是以儒家文化、自然經濟和宗法專制制度三位一體的“禮治”模式,以維護國家、宗族和家族的整體利益爲核心,“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一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爲了強制個體服從家族、宗族和國家利益,使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形成特色明顯的“義務本位法”。這就造成中國傳統社會中人們的權利意識被壓制和淡化,與之相對的則是公權力機構的高度發達。人們在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漠然視之或逆來順受的情況並不少見,導致法律信仰難以生根。而發展至當代,雖然經過幾屆領導班子的努力,政府在維護人民權利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民權利保障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是不可迴避的是,當前經濟發展的同時,人民由於權利意識不強,維權資源稀缺,權利表達機制不健全,維權強度不夠,方式不完善,維權需要難以得到滿足。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成爲當前人民樹立法治信仰的首要問題。
在這種背景下,《決定》強調法治建設“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爲出發點和落
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並提出“四個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更完整地展現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的總體框架,使黨和國家各項工作關鍵環節、重點領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
4.當代公民亟待全面樹立尚法觀。對於當代公民來講,法治已經不再是單一的工具,更應該是一種社會狀態和目標價值追求。“歷史已經證明,法治僅僅是法制的時候,能夠實現立法進步和制度擴張,但是無法實現法治精神和法治國家的產生與發展。”隨着市場經濟不斷髮展,改革不斷深化,人民的需要更加多樣化且層次更高,讓人們認識到法律的客觀性、神聖性和規律性,更看到法律依循規律發展,將爲社會帶來的長期穩定。尤其是所帶來的公平公正,權利本位及社會經濟、文化以及各項事業的發展,使人們的法制觀念從意志本位轉爲法律本位、從人治轉爲法治,從義務本位轉爲權利本位。然而,隨着我國綜合國力的大幅上升,我們的經濟發展處在新常態,改革進入深水區,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新的需要伴隨出現,深層次矛盾開始凸顯。現階段,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現象依然存在,這是對法治的極大破壞,也對整個社會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圍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在這樣的歷史節點上,全面依法治國迫在眉睫。
三、將人之需要建立於法治權威常態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國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同時,要建立法治權威,其基礎是法律必須要能反映人民意志,滿足人民需求,得到人民擁護。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和平時期,作爲統治國家的政黨,必須思考治理體系的科學性以及治理能力的適應性。而要做到這一點,短期內就必須注意在政策上調動人們追求公平的積極性,促進公平。因此,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權威常態。在法制權威常態化基礎上,進一步體現人的需要,增強全社會例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一,依循人民需要,完善法律體系。走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之路徑,促進法律體系同人民需要進一步緊密聯繫。要將法律體系依循於人民需要,擴大法律淵源,彌補法律供給不足,提高立法過程民主化水平,暢通民意表達機制,將民意與立法對接,設定立法機關組成人員聯繫選民的義務,完善立法聽取意見。通過立法程序將黨的意志和政策變成國家意志和法律,通過權力機關的立法權、人事選舉罷免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和監督權實現黨對國家的領導,使國家的領導方式、國家權力運行同人民之需要獨立公正地統一、協調起來。
第二,將法治思維全面運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政府官員主動、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能促進各項法治實踐有效實施,更能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推進法治運作和科學發展。要使黨政幹部以公平正義爲判斷重點,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以法律條文爲合法性判斷基礎,使解決問題的方式具備合法性思維,以權利義務作爲人與人關係及人與公共權力關係的準則,以追求、維護公平與正義爲價值尺度,切實履行法律實施、執行的主體地位,維護好憲法法律權威,爲全社會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圍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三,提升的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權利的實施。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引用培根的一段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爲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現在仍然存在用金錢、人情等方式對司法進行干擾的現象,使部分司法人員存在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貪贓枉法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成爲一些羣體性事件的導火索,讓司法失去公信力,法律權威難以樹立。因此必須建立堅固的體制隔絕這些不利因素。要讓權力的運用更加科學,讓人民主體地位凸顯,賦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程序權利,通過科學有效的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確保事實認定客觀性、法律適用正確性以及當事人可接受性的實現。
第四,圍繞公民需要,樹立法治信仰。公民的行爲受其需求支配,因而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直接決定了公民社會行爲方式的選擇。我國公民維權意識仍然不明確,守法更是被動性選擇,缺乏用法的自覺性,而法律信仰的培育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而傳統的法律宣傳教育,僅僅以發放法律條文文件、舉辦警示類講座等方式進行,讓法律居於“空中樓閣”,不能貼近公民個體的“地氣”,使公民無法意識到法律能夠維護他們的權益,調整糾紛、解決爭議。對於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就應通過典型案例,擴大性宣傳,增強人民羣體尊法和守法意識。同時,培養法制信息宣傳工作者,提供及時的法律諮詢服務,更可以運用網絡資源,進行普遍性法律服務,開通法律知識諮詢專線,讓人民羣衆可以隨時隨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當前,全面依法治國方略,要求我們必須不斷完善立法體制機制,立法要跟上社會發展需要,執法要更加公正,要滿足人民需要,維護人民權益,營造羣衆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圍。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衆參與政府立法機制。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衆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衆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法的制定,只有依循人的需要,圍繞立法爲民的原則,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性,使人民從內心建立對法的信仰,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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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0] 亓光:《新中國法治建設歷程》,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工作單位:渭南師範學院教育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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